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7的黄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卫津路交口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5.1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
2.视听资料;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峰
检察官助理:孔令营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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