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8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7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铁东北路快速路,沿华昌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东区华昌道与新开路交口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敬慧
检察官助理:郭晓敏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6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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