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吉H****0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右拐至与泰达大街匝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2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子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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