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里(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5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二街,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让他人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津M****6的轻型货车推至唐官屯镇东大街公路上,后将车辆推着点火,并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该车沿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官屯镇二街东大街与扒子街交口时,因车辆熄火停放在路口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群众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医院取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8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检察官助理 马  凯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