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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旧城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S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利辛县望疃镇刘怀寨村刘寨西撞至道路南侧砖堆上,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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