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镇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村**组家中饮酒,后驾驶皖A*****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沿固镇县城关镇黄桥路、奋进路、立新北路行至立新路与谷阳路交叉口北侧,看见前方交警查车,遂将车停下弃车逃跑,被执勤民警追上抓获。2019年12月1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