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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0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2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B*****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无为市襄开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小侯洼村路段时,被襄安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艳燕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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