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RC****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东湖路由南向北行至099号路灯杆处,撞到道路中间题有“双拥大道”字样的风景石后翻车,造成车辆、护栏等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1.2mg/100ml。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国云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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