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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8月1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处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证停止使用状态下,驾驶皖******奔驰牌小型轿车,沿界首市人民东路自东向西行至市医院东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拦查。同年7月30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1.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庄**村**号,联系电话1832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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