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19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安达市**街由东向西行至交警大队门前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2020年04月29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37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舟
检察官助理:刘忆彤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