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应县**镇**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37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K2****小型轿车,沿宝应县南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应县安宜高中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8 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呼气抽血及车辆照片、监控照片截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培栋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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