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市**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6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1时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一路与太行山路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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