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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2********,专科毕业,群众,工作单位:山东省**诊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临朐县民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弥河路路口时,被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2月20日,经鉴定:在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63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乐乐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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