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高中文化,群众,浙江省临海市人,打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宿舍。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他人的浙******牌照的蓝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龙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罗五路路口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王某某血液乙醇含13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7689708650)。
_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