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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22时许,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园北门口处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后在聊城市**人民医院**院区对王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8mg/100ml。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接电话通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1张;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云光

助理检察官:盛晓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镇**村**号家中,电话:1386958****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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