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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威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副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20时45分许,持证醉酒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路与塔山东路交汇处挪动停车位置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晓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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