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沂南县城山水芙蓉城门口,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2.现场勘查笔录。
3.书证: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2021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68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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