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99********,汉族,高中文化,后**商业美食街员工,暂住本市市中区**镇**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井家沟村铁路桥与白马山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6mg/100ml。
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无证驾驶、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斐然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55048****);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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