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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超市路段时,撞至侯某某驾驶的鲁******号中型普通货车尾部,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抽取血样检测,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7±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源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33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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