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64********,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集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住莱芜区**花园**号楼;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2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济南**医院抽取其静脉血,于同年7月27日送检。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侦破说明、呼气测试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9634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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