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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区**镇**村**队**号,住址**,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17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号苏******的福特牌轿车行驶至济宁市**北约100米处,与一辆办事处时与为鲁******的雪佛兰车与发生刮擦,无人受伤,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报警,接警后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区大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处理,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8mg/lOOml,随后将其带至北湖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区由济宁市附属医院医务人员抽血留样,后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6.4mg/lOOml。

2020年5月13日双方要求协商处理并达成协议和谅解,因事故轻微,本次事故双方不要求交警部门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待处理,系自首。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驾驶证及行驶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杯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造成交通事故,未分责任,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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