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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号(户籍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6时零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嘉隆牌(型号JL1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沿城区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8.9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和工信部车辆查询公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祥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5376****、15554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材料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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