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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72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15号楼2单元17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饮酒后驾驶鲁C*****小型普通客车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被告人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材料: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彦伟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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