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69********,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潍坊市**集团职工,户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路**街路口处时,被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梅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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