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1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1KM+500M处(胶州市营里路洋河镇曲家炉村路段),与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告人王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查询、前科查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秀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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