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菏泽市定陶区**路**路南两公里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抓获、抽血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周文伟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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