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从**路**庄一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村东头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一份;4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联系电话:1836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