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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号,住址**。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龙口市**路**小区**处,将前方顺行步行的邹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致邹某某受伤。2019年12月16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mg/100ml。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邹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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