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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36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汾西县人,山西省临汾市**养护有限公司**,现租住于山西省临汾市**路**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L****2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建设北路行驶至南焦堡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琳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

3.补充证据二页;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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