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乡**村**组**,现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晚23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J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辅道**街口往北100米处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璐婷
检察官助理赵广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519****。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移送:侦查卷壹册,散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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