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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92********,汉族,大学本科,系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T号白色英菲尼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迎泽区五龙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峰路口东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婷

检察官助理:李新全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66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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