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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宁武县**镇**路。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武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本人自养豫G****7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梧桐路附近路段,被宁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因醉酒驾驶查获。经凯普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7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卓

检察官助理:赵林凤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14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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