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户籍所在地阳泉市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阳泉**有限责任公司**,现住阳泉市矿区**村**楼**门**号。2010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1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二千元。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晋C****3号小型轿车从平定县冠山镇东关回阳泉市矿区苏村,当行驶至平定县交通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材料、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详细信息、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佳佳
检察官助理:李 莹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乙现住阳泉市矿区**村**楼**门**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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