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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F****3号小轿车行驶至应县**十字路口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镇**村。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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