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吃饭饮酒。 15时09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灰色哈飞牌小型轿车,从**村家中去**物流,途经307国道**路段,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道路执勤执法时查获。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25mg/100ml。经登陆《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王某某驾驶证为注销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现场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旭平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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