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6时59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2灰色北斗星小型轿车行驶至汇通路龙湖桥北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口腔中酒精含量为229.3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并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从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7.1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确认书;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晋K****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