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6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晋城市城区**路**社区**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0.7mg /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冬雪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1年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3406****。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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