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7********,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住陵川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3时2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晋E****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建设银行沁水县支行端氏办事处门口路段倒车时,撞至常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E****1号车前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石瑾瑾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陵川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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