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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姐姐吴某某家吃饭时饮用了半杯白酒和一杯啤酒。21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汽车从岳纺的家中前往本市海吉星市场,因为停车问题与市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市场工作人员报警后,王某某被交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保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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