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2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东莞市大朗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通许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妃仪,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56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Y****的汽车从东莞市大岭山镇星语饭店出发,后逆向行驶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新城路与玉兰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证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