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佛山市**汽车美容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3时13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县**镇**村**,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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