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2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镇**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粤JS****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台山市水步镇往大江镇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行驶至台山市大江镇龙岗牌楼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倒地。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为24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相关书证;
5、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广东省台山市**镇**街**号**楼,电话1355564****。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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