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路**号**栋**室)。2007年11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时19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2R****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进芳村大道东南58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永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8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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