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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生,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5129281969********,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取保候审。后经二次以上传唤拒不到案,2020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邓某某,沿本市黄埔区宏明路中心金属护栏以南第一条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宏明路出严田东街东54米处,碰撞前方同车道同方向由朱某某驾驶的正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粤A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尾,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妻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朱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并接受公安人员调查。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62.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邓某某均无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取保候审纪律,经二次以上传唤拒不到案,于2020年11月16日经网上追逃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材料和现场照片;5.指认材料;6.视听资料;7.刑事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8.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取保候审纪律拒不到案,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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