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小**栋**。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VTM****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196号中电小区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与福星路路口中电小区停车场出口路段时,停车在车上睡觉。2020年4月7日6时许,被到场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48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载有停车场监控录像视频、执法现场录像的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锋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小**栋**,联系方式:13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