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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汉族,已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房,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房,职业:经商,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1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1日03时0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王某某拒绝配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将王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可以证实王某某被查获时处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现场勘验笔录,可证实犯罪现场的情况;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时为醉酒状态;被告人王某某对以上事实亦供认不讳,可与其它证据形成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扬仕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是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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