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H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检察官助理:黄晓雯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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