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新和县桑它木村八队,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2时左右,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NN**号的小型汽车前往库车,行驶至库木吐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委托新疆交通司法研究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文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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