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工地。2005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9月14日减刑后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E****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沿廊坊市广阳区永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兴路桥北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1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王玉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3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