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9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开封市鼓楼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白色别克轿车行驶至开封市鼓楼区三间房与酒厂西路交叉口西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查后王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对执勤民警辱骂。后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结案报告书、前科证明、查获证明、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小刚
检察官助理:徐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封市鼓楼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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