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5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7时许,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树林村路段(张沽线50公里100米处),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己的易咖牌四轮燃油车,与相对方向被害人乔明亮驾驶的冀AM****号风神牌小型轿车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相关部位损坏,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乔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同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二道沟村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民警拦截查获。同日18时30分,由医护人员在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崇礼院区急症室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样本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四轮燃油车进行车辆类型鉴定,鉴定意见:无号牌燃油四轮车属于载客汽车中的乘用车,同时属于微型轿车,均为机动车范畴。被告人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乔明亮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所驾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乔明亮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告人王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
2.被害人乔明亮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影音资料、抽血监控视频资料DVD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成
检察官助理:王文韬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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